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278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27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七八七號
聲請人千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淑美 代理人 楊世民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八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純莉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黃慧怡~FF~T48┌──────────────────────────────────────────────────────┐│附表: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七八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計達有限公司 許秀媛華泰商業銀行南京│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伍萬零 肆佰元│AA四二八六一六│││││東路分行││(新台幣)│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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