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補字第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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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95號
原 告 楊千增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明澤 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有下開應補正事
項,裁定如下: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坐落屏東縣○○市○
○段○○○○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如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報欲請求被告返還上開土地之面積約略若干(以平方公尺
為單位表示),以供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若未陳報
面積,則依原告起訴之資料本院尚難估算價額,該聲明為不
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165萬元核
定之)。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