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小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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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小字第160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黃靜美
被 告 張玉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現金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欠
款,惟原告起訴時,被告住所地為臺南市○○區○○路○段
000號15樓之12,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
份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應由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書記官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