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屏小字第68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王三仁
被 告 柯旻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
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2,300元,及其中8,869元
自民國109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76計算
之利息,其中41,003元自109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於108年12月27日向其申請信用卡使用,然未依
約繳款,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清償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及帳務資料等件為證,且經
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
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
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林政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書記官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