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8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即被告甲○○因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代替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其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劉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妙穗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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