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附民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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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附民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 律師被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秀男 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四六五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案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江德千法官劉登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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