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16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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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訴字第1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165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賴俊宏 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擄人勒贖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八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七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八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胡忠文法官廖柏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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