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83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樓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初某日至九十四年五月十七日間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七00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五六七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黎惠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