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13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伍仟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罪嫌重大,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事實,認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八日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五千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晉良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