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8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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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819號聲請人即繼承人乙○○上列聲請人因其母即被繼承人甲○(女、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設籍地址為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弄7之4號),於民國97年2月25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
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家事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書記官李玉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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