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9號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林楷峯 附帶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廖培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本院106年12月7日106年度東簡字第17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迄未繳納上訴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中,附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其一審敗訴部分之金額新臺幣(下同)90,000元及非財產權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元【含1,500(財產上損害)及4,500元(非財產上損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6,000元,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郭韶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書記官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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