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6年度東簡字第17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東簡字第179號
原   告  林楷峯
被   告  廖培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5年10月間,以電話向訴外人葉秀
玲為附表所示之對原告人身攻擊之言語,原告及訴外人莊月
里均在場聽聞,造成原告名譽及人格權受損,基於侵權行為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並
提出書面道歉書。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並提出書
面道歉書。
二、被告則以:兩造於88年間有財務糾紛,當時原告以不實資訊
之名片,邀被告投資開設公司,原告負責經營,但卻積欠房
租、原工薪水,連原告子女註冊費均由被告代墊,原告因此
積欠被告債務,始開立200萬元之本票,卻又拒不付款,經
被告多次催討,取回部分款項;原告自訴外人 唐光 慧、葉秀
玲、 莊月里 取得利益,更造成 葉秀玲 離婚;綜上,被告所述
如附表所示之言論,皆為事實及本於證據之推論,有名片、
房屋租賃書、法院支付命令、公司經營資料等件為憑,不構
成侵權行為。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
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
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負損
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
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
195條第1項、第213條第1項關於侵權行為責任損害賠償之規
定。經查:
(一)被告未否認附表所示言論之事實,認為附表所示之言論,
均為事實或本於證據之推論,並提出上開證據。惟本院認
為陳述事實之用語、方式,如涉及他人權利時,在陳述意
見自由,與他人人格權利之衝突間,仍由民法上開規定予
以調合。附表所示內容,關於「騙(女)人錢」、「像是
一個好人嗎」等內容,為情緒性之評價用詞,客觀上有貶
損原告名譽人格法益之結果,原告對於此用語方式,無忍
受之義務;且被告已知悉葉秀玲與原告於生活上互有往來
,對於附表所示言論將為原告聽聞,進而影響原告名譽,
復可事先避免使用不當用詞。是以,本院仍認定被告附表
所示之言語,構成對原告名譽之侵害,被告應依上開規定
,對原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二)本院據被告提出之證據資料,斟酌兩造紛爭始末,及被告
附表所示言論之時機、情境,暨其內容之社會評價,據以
衡量慰撫金之金額,認為原告請求慰撫金以1萬元為適當
,超過部分,爰不准許。至於原告另請求被告書立道歉書
,本院則認為被告非對公眾散撥貶抑言論,亦非以文字內
容為長期之散撥,僅是透過電話,以一時性方式之言語貶
抑原告人格,無另以書面道歉書回復原告名譽之必要,原
告此部分請求,乃無理由。
四、綜上,原告名譽人格法益遭被告侵害,應由被告負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責任,惟慰撫金以1萬元為適當,且無另以書面道
歉之必要。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1萬元之範圍,於法有據,乃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爰
無理由,乃予駁回。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
判決,本院應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就被告敗
訴部分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92條
第2項規定,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被告如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郭玉林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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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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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林楷峯是跑路來臺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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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林楷峯專騙老女人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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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林楷峯還有欠我的錢一直找不到他住那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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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欠臺北酒家壹、貳佰萬錢沒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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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還騙住臺東市○○街溜冰場對面一位老女人很│
││多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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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還去臺東市○○路一家餐廳一直賴在人家那裏│
││要借錢並賴著不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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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你看那林楷峯胖胖臉及那眼神像是一個好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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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還騙一位住池上鄉 唐光慧 很多錢,還要告唐光│
││慧父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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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還在外欠一個女人時間太久突然記不得名字,│
││近壹仟萬元未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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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現在告訴作茶葉生意只是幌子事實都想騙人投│
││資賺假不是真正作茶葉生意,這樣賺比較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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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林楷峯也是在騙莊月里老女人的錢去媽祖廟抽│
││籤是故意作給那莊月里看的,才會讓莊月里相│
││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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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林楷峯都是靠賺假騙人很不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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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書記官廖丁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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