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9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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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9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陳思恆 債務人 陳興榮 債務人 李風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肆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思恆前就讀環球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陳
興榮、李風蓮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8筆,金額總計為307,869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休退學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陳思恆自106年11月08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267,417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另債務人陳興榮、李風蓮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依借據約定借款人倘不依期還本或付息時,除應就遲延
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視同到期應全部清償。
(四)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