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醫上更一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醫上更一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醫上更一字第4號上訴人 黃一洲 兼法定代理人 楊玲珠 上訴人 黃敏富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 律師複代理人 侯銘欽 律師被上訴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程文俊 被上訴人 葉大森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家琦 律師
林鳳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慈惠
法官謝永昌法官吳燁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書記官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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