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1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五四六號聲請人 李宜光 律師(即上訴人 江凱斌 之選任訴訟代理人)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江凱斌與被上訴人台北市立萬芳醫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五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李錦美法官李文賢法官詹文馨法官梁玉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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