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188號原告 尚安祺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尚安富 被告 尚安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指原判決應更正處之記載,應予更正如附表更正後之內容所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書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書記官紀俊源附表:
┌───────┬─────────────┬─────────────┐│原判決應更正處│原判決記載│更正後之內容│├───────┼─────────────┼─────────────┤│附表一之編號1│臺灣銀行民權分行│臺灣銀行台中分行│├───────┼─────────────┼─────────────┤│附表二之編號1│臺灣銀行民權分行│臺灣銀行台中分行│├───────┼─────────────┼─────────────┤│附表二之編號2│臺灣銀行民權分行│臺灣銀行台中分行│├───────┼─────────────┼─────────────┤│附表二之編號3│臺灣銀行民權分行│臺灣銀行台中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