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1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宣告調解無效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五四三號聲請人公業 趙鰲峰 ˙趙鰲峰祭祀公業法定代理人 趙克毅 上列聲請人因與 趙粉 等間宣告調解無效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八二八號、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台幣五萬元。
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袁靜文法官陳光秀法官鍾任賜法官鄭雅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一月四日
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