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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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55號原告 鄭雨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淑惠 、 鄭助吉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王淑惠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文倩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