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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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780號聲請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叔璋 關係人即被選任人 林清漢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梁彭秋妹 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林清漢律師(住桃園縣中壢市○○路○○○號7樓之6)為被繼承人梁彭秋妹(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101年6月18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新竹縣○○鄉○○村○鄰○○街○○○巷○號)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梁彭秋妹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如有被繼承人梁彭秋妹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捌個月內向本院陳報承認繼承,如不於公示期限內申報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大陸地區之繼承人依法繼承、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有賸餘者歸屬國庫。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貳月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梁彭秋妹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梁彭秋妹之債權人,茲因被繼承人業於民國101年6月18日死亡,其之繼承人均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准予備查在案,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本院指定被繼承人之長子 梁增基 為被繼承人梁彭秋妹之遺產管理人。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所陳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除戶戶籍謄本、本院90年度執字第4043號債權憑證及繼續執行紀錄表、本院民事執行處函文(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年度司繼字第455號及第566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據此,本件被繼承人梁彭秋妹之全體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而無任何繼承人,其親屬會議亦未於法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從而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本院指定被繼承人梁彭秋妹之遺產管理人,洵屬有據。
㈡、聲請人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之長子梁增基為被繼承人梁彭秋妹之遺產管理人,惟本件屬非訟事件,法院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且經本院依職權函詢關係人即被繼承人之子女梁增基、 梁淑慧 、 梁淑玲 、 梁淑芝 、新竹律師公會、會計師公會有無意願擔任相對人之遺產管理人,僅新竹律師公會函覆推薦林清漢律師願意擔任遺產管理人,關係人梁增基、梁淑慧、梁淑玲、梁淑芝、會計師公會均具狀表示無意願,又林清漢律師為該律師公會所提供之律師,茲審酌律師對法律學有專精,持有具高度公信力之專門職業技術執照,對於遺產管理事件應較熟稔,較能積極有效地發揮遺產之最大效益,亦較可避免債權人債權追索困難之缺失,爰選任林清漢律師為被繼承人梁彭秋妹之遺產管理人,併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規定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