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押)選任辯護人吳澄潔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7年7月24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許蓓雯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書記官盧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