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605號聲請人甲○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乙○、111號5樓)於民國97年2月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捌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其權利。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逾期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
家事法庭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中華民國97
書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