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8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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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844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據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其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書記官李靜怡附表:
⒈與債權銀行協商成立之協議書(聲請人需簽章)。
⒉聲請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
⒊96年7月至97年7月任職公司薪資所得證明(含加班費、年終及其他獎金)。
⒋如有債務人,應提出債務人清冊並釋明種類、金額及原因。
⒌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證明文件。
(詳細敘明原協商條件為何?當時每月收入若干?現有何履行之重大困難?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⒍債務人陳稱有以不動產擔保借款,請釋明該筆借款擔保時間
點及繳納本息之證明,並提供該供擔保不動產之土地及建物謄本。
⒎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信用查詢回覆書。
中央集保公司最近2年內之財務資料。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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