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825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文禮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天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天得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49,2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3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書記官王珮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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