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救字第6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有關教育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救字第66號原告兼聲請人 梁鈞貿 法定代理人 梁國禎 訴訟代理人 王青娥 律師被告兼相對人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代表人 洪志安 (校長)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第1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二、本件原告係以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為被告,而被告之公務所所在地設在高雄市○○區○○路○號,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其所在地之行政法院即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秋鴻
法官畢乃俊法官陳鴻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書記官林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