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救字第6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救字第6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救字第65號抗告人 黃仁傑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灣大學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民國
103年11月17日本院103年度救字第0006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洪遠亮法官徐瑞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書記官林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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