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39號聲請人茂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嘉義 代理人 蕭佩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4年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支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1紙,因遺失,前經本院民國103年度司催字第45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命聲請人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紙支票無效。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103年度司催字第45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12月8日屆滿(期間之末日12月8日為星期日,延至休息日之次日,即12月8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書記官莊正彬┌────────────────────────────────────────────────────────┐│附表:104年度除字第39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兆豐商銀東高│福華工程股│兆豐商業銀│00000000000│000元│0年0月0日│BL0000000││││雄分行劉家│份有限公司│行東高雄分││││││││峰││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