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訴字第一七七四號
原告中悅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華山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工程合約第十五條之約定,發生訴訟時,保證人與乙方即原告均同意以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兩造所訂借據可稽;而合意管轄有排他管轄之效力,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洪文慧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