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秩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5年度重秩字第84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被移送人   陳星儒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5年7月29日新北警莊刑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陳星儒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處拘留壹日

扣案之塑膠袋壹個、強力膠壹罐均沒入之。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5年7月27日15時19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街○○○巷○弄○號「新泰活動中心
」。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扣押筆錄一份附卷可稽。
(三)扣案之塑膠袋壹個、強力膠壹罐。
三、扣案之塑膠袋壹個、強力膠壹罐,係供違反本件社會秩序維
護法所用之物,為被移送人所有,業據其供明在卷,爰依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書記官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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