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2538號
原 告 鄧陳淑雲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 律師
複代理人 林孝璋 律師
被 告 潘耀宗
李 潘美華
潘節卿
潘玉卿
闕辰 也(即被繼承人 潘良華 之繼承人)
闕維新 (即被繼承人潘良華之繼承人)
闕維祥 (即被繼承人潘良華之繼承人)
闕曉芬 (即被繼承人潘良華之繼承人)
兼前列八人
訴訟代理人 潘耀正
被 告 潘世娟 (即被繼承人 潘耀俊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請補正下列事項:
㈠提出被繼承人 潘蘭 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其全部繼承人之完整
繼承系統表(原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未載潘蘭之長女、次女?
潘耀俊之配偶?全部之繼承人尚有未明)。
㈡提出全部繼承人最新有記事之戶籍謄本。
㈢各法定繼承人是否曾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之函文。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書記官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