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家嫻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3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朱家嫻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朱貴蘭
法官藍得榮法官李昆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書記官邱仲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