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60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6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3605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4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佾瑩┌───────────────────────────────────────────────────┐│附表:95年度除字第360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1│615││├──┼───────────────┼──────────────┼────┼───┼────┼───┤│002│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1│103││├──┼───────────────┼──────────────┼────┼───┼────┼───┤│003│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1│122││├──┼───────────────┼──────────────┼────┼───┼────┼───┤│004│台橡股份有限公司│78NX91555-5││1│500││├──┼───────────────┼──────────────┼────┼───┼────┼───┤│005│台橡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380││├──┼───────────────┼──────────────┼────┼───┼────┼───┤│006│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1│202││├──┼───────────────┼──────────────┼────┼───┼────┼───┤│007│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1│100││├──┼───────────────┼──────────────┼────┼───┼────┼───┤│008│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210││├──┼───────────────┼──────────────┼────┼───┼────┼───┤│009│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231││├──┼───────────────┼──────────────┼────┼───┼────┼───┤│010│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360││├──┼───────────────┼──────────────┼────┼───┼────┼───┤│011│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455││├──┼───────────────┼──────────────┼────┼───┼────┼───┤│012│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453││├──┼───────────────┼──────────────┼────┼───┼────┼───┤│013│台灣工礦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200││├──┼───────────────┼──────────────┼────┼───┼────┼───┤│014│台灣工礦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220││├──┼───────────────┼──────────────┼────┼───┼────┼───┤│015│台灣工礦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242││├──┼───────────────┼──────────────┼────┼───┼────┼───┤│016│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1│89││├──┼───────────────┼──────────────┼────┼───┼────┼───┤│017│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62││├──┼───────────────┼──────────────┼────┼───┼────┼───┤│018│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129││├──┼───────────────┼──────────────┼────┼───┼────┼───┤│019│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456││├──┼───────────────┼──────────────┼────┼───┼────┼───┤│020│福聚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1│544││├──┼───────────────┼──────────────┼────┼───┼────┼───┤│021│福聚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1│92││├──┼───────────────┼──────────────┼────┼───┼────┼───┤│022│福聚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1│60││├──┼───────────────┼──────────────┼────┼───┼────┼───┤│023│福聚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33││├──┼───────────────┼──────────────┼────┼───┼────┼───┤│024│福聚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34││├──┼───────────────┼──────────────┼────┼───┼────┼───┤│025│福聚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88││└──┴───────────────┴──────────────┴────┴───┴────┴───┘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書記官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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