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28號原告 黃清烈 訴訟代理人 施怡君 律師
黃胡寶蓮 被告 陳貴玉 訴訟代理人 梁裕勝 律師
李文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十八」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書記官高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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