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837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曹三奇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對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10月
12日100執更字1195字第31394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詳如附件。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及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刑事案件之審理,以被告生存於世為前提,倘其人已死亡,除法律有明文規定者(例如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
4款受判決人已死亡者,仍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而聲請再審)外,法院為裁判之對象既不存在,於訴訟案件,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規定甚明,是本於同一法理,於一般聲請案件,即應駁回聲請。
三、經查,本件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曹三奇業 於民國102年2月26日死亡,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則本件受裁定之主體即刑之執行指揮對象既已失其存在,本件聲請已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一農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