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305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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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30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3055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債務人 柯鴻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一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柯鴻翔前向債權人貸款新臺幣16,824元正,借款
期限自民國(下同)95年01月16日起至96年01月16日止,每月借款利息於每月20日由活期性存款帳戶內逕行轉帳即滾入為本金,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並自逾期之日起計算利息,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清償,目前繳息止日為95年07月17日止。
㈡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就前項債權,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書記官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