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28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2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280號聲請人格林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郝廣才 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6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高偉文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書記官駱俊勳┌─────────────────────────────────────────────┐│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45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八│98年12月31日│638,000元│PE0000000│││進會│德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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