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5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興邦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1473號、100年度執聲字第7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興邦犯如附表所示之伍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受刑人劉興邦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竊盜罪等共5罪,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編號3、4之竊盜罪,經審理後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二、另附表編號1之案件,原起訴案號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4656號,聲請書誤載為98年度偵字第28584號,應予更正,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施慶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清源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