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附民緝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告乙○○
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自緝字第22號(原案號:87年度自字第90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乙○○、丙○○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本件未經言詞辯論,被告甲○○亦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自訴之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99年度自緝字第22號判決諭知免訴,揆諸上揭說明,本件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自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羅月君法官徐千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高心羽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