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監宣字第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監宣字第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監宣字第775號聲請人 李惠凡 相對人 李懋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費用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惟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107年3月28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為憑。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素琪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書記官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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