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侵訴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侵訴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侵訴字第17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廖國竣律師
詹汶澐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湯有朋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超凡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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