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9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魏瓏鑫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400號、107年度執字第2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魏瓏鑫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邱魏瓏鑫因竊盜等二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李秋娟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詐欺││├────────┼──────────┼──────────┼──────────┤│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50日││├────────┼──────────┼──────────┼──────────┤│犯罪日期│106年8月25日│106年9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速偵│││年度案號│第10669號│字第5482號││├───┬────┼──────────┼──────────┼──────────┤││法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簡字第2513號│106年度中簡字第229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1月30日│106年12月5日││├───┼────┼──────────┼──────────┼──────────┤││法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簡字第2513號│106年度中簡字第2298││││││號│││判決├────┼──────────┼──────────┼──────────┤││判決│107年1月3日│107年1月2日││││確定日期││││├───┴────┼──────────┼──────────┼──────────┤│備註│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71號│第21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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