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62號聲請人 賴美娟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9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書記官蔡秀貞┌──────────────────────────────────────────────┐│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6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宗大鋁業有限公司廖│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106年10月5日│56,985元│EJ0000000││││盈宗│社東南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