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28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薏如 上訴人即被告新技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聰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22日本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陳薏如上訴範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6,2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上訴人新技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訴範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69,2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陳薏如、上訴人新技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依上開金額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書記官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