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120號
原 告 陳訓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金星 、 陳金泰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00
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6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