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建小字第2號
原 告 築圓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鵑 如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克良營造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
萬零肆佰壹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