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補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580號
原   告  吳明憲
訴訟代理人  邱麗珍
被   告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茂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412,766元(即被告聲請對原告強制執行之金額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賴淵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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