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新簡字第43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卓維宏
被 告 吳華宗
升志 交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鄭村霖
被 告 吳芝瑩 即鴻升 環保企業行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
高華陽 律師
曾獻賜 律師
詹秉達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3月22日上午9時46分,
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書記官蘇豐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