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5年度北秩字第1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楊思聖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4年12月18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0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
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思聖藉端滋擾公共場所,處罰鍰新台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下同)104年12月15日15時。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0段0號(濟南基督長老教會)。
(三)行為:藉端滋擾公共場所。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員警職務報告、現場蒐證光碟、蒐證影像擷錄照片4幀
及現場物品照片1幀。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賴劍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書記官朱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