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小字第13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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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1386號
原告 高鉦崴
被告 姜子凡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沈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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