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小字第13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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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1386號

原告 高鉦崴

被告 姜子凡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沈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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