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14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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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437號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法定代理人蔡漢凌
上列原告與被告格弘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3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書記官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