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馬補字第35號
原告紅陽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懸德
訴訟代理人 鄭啓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奕愷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7,69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等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書記官吳佩蓁